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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 (資料 / 私隱) 條例(下稱“條例”)

1.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2.若未能向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延續信貸服務。

3.客戶與本司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4.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ii.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

  iii.編制及維持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iv.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vi.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推廣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計算本司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ix.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仕追收欠款;

  x.本司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

  xi.使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i.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本司會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4)段列出的用途:

  i.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銀行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ii.任何對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本司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公司;

  iii.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iv.信貸資料機構;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6.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查核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要求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查明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查詢並獲本司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 關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司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本司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 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五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假如該賬戶有拖 欠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 資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銀行接獲的 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7.本司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本司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8.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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